關于潮州電梯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涉及多個主體的相應違法定性咨詢
案情描述:2019年5月,經(jīng)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某電器廠正在使用一臺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經(jīng)調查,該電梯于2016年3月安裝,監(jiān)督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后在使用過程中存在抖動原因,屢次維修均不能消除抖動問題,最終于2016年8月由電梯制造單位通過更換主機(未辦理施工告知等手續(xù))才得以修復投入使用,電梯控制柜標識無變化。
根據(jù)該廠負責人交代,電梯檢驗不合格是由于該電梯的主機已更換,且新主機上無銘牌等任何標識,檢驗機構以主機銘牌缺失,主機已更換,應辦理相關手續(xù)為由而中止檢驗,并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編號為201901號)。
而該廠提供的2017年5月及2018年4月進行定期檢驗的報告結論均為合格(報告編號分別為201701、201801),且電梯維保單位歷次維保記錄均為正常。
請問:該案例中,除該廠涉嫌存在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的違法行為,應依法查處外,本案中電梯的制造單位、維保單位及檢驗機構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如何定性?
特此咨詢,請予回復,謝謝!
【回復】電梯使用單位、制造單位、維保單位、檢驗機構等均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如違反相應要求,可以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