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電梯報廢標準主要規(guī)定了曳引與強制驅動惠州電梯、液壓電梯主要部件的報廢技術條件。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6.0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和額定速度不大于0.63m/s的電力驅動強制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以及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液壓電梯。對于額定速度大于6.0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可參照這個標準執(zhí)行。
標準不適用于雜物惠州電梯
特殊情況(如適用于殘障人員、火災情況、潛在的爆炸環(huán)境、極端的氣候條件、地震情況或運輸危險物品等)使用的惠州電梯,除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按照相應標準的附加要求確定報廢技術條件。
標準規(guī)定了“惠州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緊急救援裝置、井道安全門和活板門、驅動主機、轎廂、層門和轎門、電氣控制裝置”等13項對電梯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電梯主要部件報廢技術條件。
標準明確,將機械損傷(如開裂、變形)、非正常磨損、銹蝕、材料老化、電氣故障、電氣元件破損等6種影響安全運行的失效或潛在失效模式作為部件的報廢技術條件,為存在風險隱患需要報廢部件提供了技術依據(jù)。通過對存在失效或潛在失效風險的主要部件進行報廢來推進惠州電梯整機的更新改造,有利于提高惠州電梯設備的運行安全和使用壽命。